项目名称 | 四川银行2024年诉讼及清收处置法律服务机构供应商信息库征集项目(第二次) |
采购编号 | 川银供应商库〔2024〕3号 |
采购方式 | 公开比选 |
公告类型 | 结果公告 |
采购人 |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|
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| 四川公众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|
项目包个数 | 3 |
采购结果 | 包件一(银行资产处置方向) 中选人1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866.30 中选人2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849.60 中选人3北京炜衡(成都)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846.50 中选人4北京金诚同达(成都)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826.90 中选人5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825.30 中选人6重庆百君(成都)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805.70 中选人7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803.40 中选人8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778.30 中选人9上海市锦天城(成都)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756.90 中选人10重庆金牧锦扬(成都)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754.20 中选人11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749.00 中选人12北京尚衡(成都)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743.30 中选人13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738.10 中选人14北京盈科(成都)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734.60 中选人15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728.30 中选人16北京德恒(成都)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726.60 中选人17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723.60 中选人18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714.30 中选人19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709.90 中选人20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679.50 中选人21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674.50 中选人22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656.80 中选人2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616.60 中选人24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613.30 中选人25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596.40 中选人26北京中银(成都)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571.20 包件二(合同纠纷、物权纠纷、知识产权纠纷、劳动纠纷等方向) 中选人1北京炜衡(成都)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774.50 中选人2北京金诚同达(成都)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686.50 中选人3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647.30 中选人4北京盈科(成都)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587.00 中选人5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552.10 中选人6重庆百君(成都)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520.60 中选人7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469.60 中选人8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453.10 中选人9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433.40 中选人10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418.10 包件三(破产程序及其衍生案件方向) 中选人1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846.80 中选人2北京金诚同达(成都)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841.80 中选人3北京炜衡(成都)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833.00 中选人4重庆百君(成都)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821.50 中选人5北京盈科(成都)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807.00 中选人6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803.80 中选人7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802.00 中选人8北京中银(成都)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798.50 中选人9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797.50 中选人10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评审总得分794.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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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审日期 | 2025年3月4日 |
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| 地 址:中国(四川)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99号 联系人:李老师 电 话:18081935583 |
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| 地 址: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6号楼9楼 联系人:冯先生 电 话:13258189550 |
采购公告发布地址 | 四川银行官方网站(www.scbank.cn)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(http://www.cebpubservice.com)上发布 |
监督部门 |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地址:中国(四川)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99号 联系人:陈老师 电 话:18080159896 |
公示期 | 公示期:3日。公示期从结果公告发布的次日开始计算。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休息日、节假日的,顺延到休息日、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。 公示期间,供应商(“比选申请人”与“供应商“含义相同)对中选结果有异议的,可向比选人/比选代理机构提出质疑。现将质疑提出的要求告知如下: 1.质疑供应商应为参与本项目比选活动的供应商; 2.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,书面质疑材料应包括质疑事项及证明材料等内容,具体要求如下: (1)质疑事项应真实、具体; (2)质疑提出的主张及请求应明确; (3)质疑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,并写明联系人姓名、有效联系方式和地址; (4)质疑供应商应提供关于质疑事项的有效线索,且应配合查证; (5)质疑应在公示期内提出; (6)书面质疑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扫描件提交。 3.质疑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,应说明信息的正当来源渠道。 4.比选人/比选代理机构认为质疑材料不明确、不充分,需要质疑供应商进一步明确或补充的,质疑供应商应按要求进行明确或补充。 5.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,比选人/比选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: (1)质疑提出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; (2)质疑事项已进入质疑处理、投诉处理或诉讼程序的。 6.质疑事项如属于恶意攻击或虚构事实的,将追究质疑供应商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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